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康达汽配销售中心,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华隆五金汽配城六排B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02MA086M4X2P。

经营者:葛俊丽。

被告:东光县众信汽车维修中心(东光大众),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北外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3MAOAML4N7F。

经营者:王文刚。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康达汽配销售中心与被告东光县众信汽车维修中心(东光大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1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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