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跃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杨志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张文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跃春与被申请人杨志凯、张文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跃春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杨志凯、张文霞银行、信用社、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存款55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张跃春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550000元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跃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志凯、张文霞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