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祖兰,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王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现住贵州省盘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祖兰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祖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祖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在原告家(睛隆县莲城镇北环路发改局宿舍)对原告说她急需用钱,请原告看在多年朋友份上帮助一把,借20000元钱给她周转一下。原告考虑到与被告关系好,朋友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就在晴隆县莲城银北环路发改局宿舍原告家将现金20000元借给了被告。被告借款后,于2015年12月15日还给原告5000元,下欠15000元由被告另写借条交与原告为凭,被告当时称会尽快偿还欠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均以暂时困难,会尽快还款为由,拖欠至今。现原告经济困难,为及时追回借款,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睛隆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晴隆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辩称

被告王艳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2015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偿还5000元后于2015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借款1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现原告以被告拒绝还款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 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复印件、询问笔录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原被告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被告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祖兰借款本金1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王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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