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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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理政,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秀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孝,广西政歧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理政,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14516T。
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彬因与被上诉人尹秀荣、原审被告李静、原审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20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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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20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