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代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陈。 被告:史俊俐。
审理经过
原告吴代成诉被告史俊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代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吴代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 克 鸿 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 人民陪审员 ??田?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蒋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