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代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陈。 被告:史俊俐。

审理经过

原告吴代成诉被告史俊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代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吴代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 克 鸿 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 人民陪审员 ??田?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蒋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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