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

负责人:宋俊,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同益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成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乡响水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乡响水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铁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同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城乡路。

法定代表人:宋铁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塔湾街。

法定代表人:宋铁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州同益嘉合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北中段。

法定代表人:金成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里人村。

法定代表人:宋铁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恒信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兰山乡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宋铁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

法定代表人:金成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志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北四平村。

法定代表人:刘赫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城乡路。

法定代表人:于国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乡响水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福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望江二街。

法定代表人:马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恒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廷辅,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老舵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海丰物流园八号仓库二单元-7。

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成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宋铁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黎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锦州同益嘉合储运有限公司、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同益投资有限公司、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辽宁恒信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志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恒盛船务有限公司、天津老舵手海运有限公司、黎源、宋铁铭、金成庆金融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利息等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2018)辽0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涉执行主要内容为:一、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2018年(沈阳营业银承)字0018号《汇票承兑合同》项下垫款本金3,350万元;二、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款本金3,350万元的利息(其中垫款本金250万元自2018年9月3日起,垫款本金500万元自2018年11月2日起,垫款本金2,600万元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垫款清偿之日,以垫款余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利息);三、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锦州同益嘉合储运有限公司、宋铁铭、黎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同益投资有限公司、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辽宁恒信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志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恒盛船务有限公司、天津老舵手海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五、金成庆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5,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各被执行人仍然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结合传统查询方式,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各被执行人名下存在证券、股权、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车辆等财产,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资金均不能足额清偿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位于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以南,证号为:锦州市国用(2013)第000075号,面积107385m2土地享有使用权。本院还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对位于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同益北路7号楼1号等三处房产享有所有权,被执行人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证号为300126235等四处房产享有所有权,被执行人黎源、宋铁铭对证号为SC00095403等七处房产享有所有权,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所有的前述财产进行轮候查封。

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各被执行人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部分被执行人已停业,部分被执行人未在注册地址实际办公。

执行期间,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及法律规定,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消费。

本院已将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执行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种查询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为权利人及早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辽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义务,本院已采取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消费。本院业已轮候查封前述查明的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并未查询到各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1执7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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