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53XN。 法定代表人:姜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文辉、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天晴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晴隆县东观街道阿妹戚托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HEY31XK。 法定代表人:安琦,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晴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4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 鹏 书 记 员 桑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