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云和县,现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云和县,现住浙江省云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8)浙1125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标的17000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2393.22元,执行费缴纳15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4606.7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某以与被执行人杨某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1125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婉君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吴冰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