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裴晓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董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内蒙古沃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扎兰屯市高台子办事处高台子村(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3MA0N4H7E5M。 法定代表人:郭合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焦健,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崔松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裴晓飞与被告内蒙古沃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崔松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晓飞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裴晓飞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沃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崔松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晓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晓飞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沃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崔松松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6338元,结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裴晓飞631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晓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坚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