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晓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任菊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系原告母亲。
被告刘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晓军与被告刘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石晓军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晓军与被告刘雨于庭前自行和解,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晓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石晓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