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国莓雅洁生物实验室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天津文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西西。
被告:吴西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欣(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峰普惠公司)、吴西西(以下简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峰普惠公司偿还我借款本金93 323.06元及利息1538.71元,并以93 323.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的标准,支付我自2019年12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吴西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与天峰普惠公司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出借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为月息金A,该笔资金出借每满12个月到期。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仅偿还6676.94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偿还,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