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济源市邵原镇财政所,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邵原街。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韩德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邵原村。 法定代表人:代永利,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韩德全与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豫9001执恢91号执行裁定,裁定划拨济源市邵原镇财政所银行存款1301480.56元。济源市邵原镇财政所对划拨其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豫9001执异6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济源市邵原镇财政所的异议。济源市邵原镇财政所向本院提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源市人民法院对冻结、扣划济源市邵原镇财政所银行存款1301480.56元中是否含有专项资金没有查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豫9001执异65号执行裁定。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聂东平 审判员 王纪玖 审判员 谢高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