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x组人。
被告:薛定军,男,约48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杨莉莉与被告薛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薛定军立即归还我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9月5日,被告因在外地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到我家向我和我丈夫杨朋波借钱,我们都是朋友关系,当时我夫妻俩就借给了被告35000元现金,被告给我们写有借条一份。2018年我丈夫因病去世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却以钱紧张为由至今未还分文。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只好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莉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预交337.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