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邰耀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李士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负责人:贾国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人寿财险信阳中支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邰耀英与被告李士龙、中国人寿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人寿财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州人寿财公司负责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士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20年10月24日14时15分,李士龙驾驶豫S×××××号轻型货车在潢川县××××村违法行驶,与王泽发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肇事车辆有保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渤海财险开封中支赔偿93734.21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士龙未予答辩。

被告郑州人寿财公司辩称,核实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车架号与投保单一致且无免责情形,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交强险部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4日14时15分许,被告李士龙驾驶豫S×××××号轻型货车沿潢川县桃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潢川县××××村时,与王泽发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乘坐人原告邰耀英受伤。

事故经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士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邰耀英无责任。

邰耀英受伤后,在潢川县人民医院治疗。

邰耀英的伤残等级及三期,在信阳紫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花费鉴定费1987.6元。

事发时,豫S×××××号车辆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郑州人寿财公司投保了三者险,三者险的保险金额100万元,不计免赔。

诉讼中,邰耀英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邰耀英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全部赔偿7630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士龙驾驶豫S×××××号车辆违法行驶,与王泽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邰耀英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士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邰耀英的损失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全部赔偿,郑州人寿财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邰耀英花费的鉴定费1987.6元由李士龙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李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邰耀英赔偿款1987.6元(赔偿款汇入邰耀英银行账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邰耀英负担199元,被告李士龙负担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