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通化县。

被告:徐某,男,汉族,31岁,农民,住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张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徐桂强因家中急用,于2019年5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5天,由于当时双方相处较好,且借款期限较短,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期偿还所借款项。原告经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分多次偿还了原告18500元,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11500元,借款期间未支付原告利息,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余款及利息,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直至今日没有偿还原告借款。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家中急用钱时向原告借款,原告为解被告燃眉之急,将自己买房主用的钱借给被告急用,但被告不讲诚信,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依法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500元,并从被告违约时起按6%的银行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李桂强经常居住地在通化市东昌区,且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通化市东昌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奕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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