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史晓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捕前住河津市防爆大楼9楼B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高红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宁喜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捕前住河津市莲池路职工医院家属楼2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670724121X。

被执行人吴文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捕前住河津市下化乡南桑峪幸福小区*-*-601,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史晓林、高红梅、宁喜良、吴文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晋08刑终247号刑事裁定书、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0)晋088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史晓林名下的晋MD8557号桑塔纳牌车辆、晋M19518号大众牌车辆、晋M30918号丰田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

二、将被执行人吴文涛名下的晋MHU000号雪佛兰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

三、将被执行人宁喜良名下的晋MXH858号大众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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