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文康,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
被执行人:孙银刚,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康与被执行人孙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02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银刚返还杨文康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9年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402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文康与被执行人孙银刚于2021年7月27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021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