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代理人:周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中央商业广场建筑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46789394H。
第三人(被执行人):芜湖市广达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陵阳东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6217562X9。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为国与被告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芜湖市广达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为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为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