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谋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源,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备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谋清与被告唐备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谋清以被告唐备战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备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谋清撤回对被告唐备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备战自愿负担。(诉讼费由原告刘谋清预交,现已由被告唐备战将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刘谋清,原告刘谋清不得再向本院申请诉讼费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