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信会,女,1974年3月15日,汉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杨斌,男,1973年10月12日,汉族,地址: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蒙岚,女,1978年7月20日,布依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信会诉被告杨斌、蒙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斌以原告通过虚列被告住所地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为由,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根据法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杨斌住所地为贵州省贵定县;被告蒙岚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杨斌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杨斌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骈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