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计485.50元,由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