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小玲,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刘跃江,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小玲与被执行人刘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跃江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郑小玲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刘跃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小玲11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550元。本案采取了以下执行方式和措施:

一、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3月3日和5月20日、7月29日三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跃江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交易记录、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记录、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交易记录、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

二、本案在执行中已经依法线下查询了执行人刘跃江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三、本案在执行中已经依法实地调查了被执行人刘跃江的户籍地及家里情况,结果为被执行人刘跃江在家无能力履行本案。

四、本案在执行中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跃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限制高消费。

五、本案在执行中经执行人员依法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的上述执行经过和措施反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未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公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次执行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线下调查、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跃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跃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在终本约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2629执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网络查控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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