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京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执行人宋自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1XXXXXXXX。
被执行人宋钰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1XXXXXXXX。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京斋与被执行人宋自保、宋钰年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2962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立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京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2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布仁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