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赛迪麦麦提·麦麦提敏,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原告:阿卜来提.阿卜杜喀迪尔,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告:廖永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审理经过
原告赛迪麦麦提·麦麦提敏、阿卜来提.阿卜杜喀迪尔与被告廖永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赛迪麦麦提·麦麦提敏、阿卜来提.阿卜杜喀迪尔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赛迪麦麦提·麦麦提敏、阿卜来提.阿卜杜喀迪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赛迪麦麦提·麦麦提敏、阿卜来提.阿卜杜喀迪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赛迪麦麦提·麦麦提敏、阿卜来提.阿卜杜喀迪尔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布都热扎克·卡德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衣古丽·艾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