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住所营口市渤海大街西21号,统一信用代码号91210800MA0QFQA66J。
负责人:王官禄,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男,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营口明辉塑料有限公司,住营口鲅鱼圈区塑料工业园01台州工业园B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QC6HA2Q。
法定代表人:肖**,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朱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吴孝娟,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肖**,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邢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执行人营口明辉塑料有限公司、朱廷军、吴孝娟、肖**、邢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拟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802执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