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四队。
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忠,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黎,女,该公司客服主管。
被告:曾汉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