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丽波,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执行人:杨富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刘琴,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7日的(2016)云0111民初8708号判决,于2018年3月14日,以(2017)云0111执2978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安宁市住宅房产证号:**********并责令被执行人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款项合计360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但被执行人杨富华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拍卖被执行人杨富华所有的安宁市住宅房产证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保俊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