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王瑞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徐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李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扣划被执行人徐惠霞银行账户存款1866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伊长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窦诗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