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志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时继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时作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志福诉被告时继春、时作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左志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志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志福撤回对被告时继春、时作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左志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