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翁玉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香河县。

被告:肖传林,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翁玉乐与被告肖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翁玉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8年4月19日借款给被告肖传林,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被告,用于生意上资金周转,被告承诺半个月以后还款,但到目前为止一分未还,还以各种理由推托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实在无法,故具状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翁玉乐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记载的被告肖传林的住所地向其邮寄,无法送达,且原告翁玉乐无法提供被告肖传林明确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详细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翁玉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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