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守珍,男,****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王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 被执行人:濮阳市天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兴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濮阳天晟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守珍与王兴明、濮阳市天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范县人民法院拍卖濮阳市天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范县新区盛世兰亭19号楼3单元9楼东户,备案在赵丙民名下位于范县新区盛世兰亭1号楼1单元16楼西户房产,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同意已经以一拍流拍价格接受以物抵债折抵案款12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926执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