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某,住石嘴山市,住石嘴山市。
被告:马某,住石嘴山市,住石嘴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21年8月9日以马某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对马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