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名丽,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秋,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钟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吴名丽与钟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湘0903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名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钟瑶名下银行卡内无足额财产、无证券。2021年9月26日,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钟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钟瑶有公积金缴存记录;保险公司反馈钟瑶名下无保险收益。查询被执行人钟瑶名下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名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钟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000元,尚有47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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