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英(系夫妻关系),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东明委8组。 法定代表人:庄洪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阁,男,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春平与被告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李春平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平以同被告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春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隋巍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