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钱某芹,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庆彬,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钱某芹与被执行人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黑040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如下: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偿还钱某芹借款本金3*,***.00元及自2007年10月22日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负担。在执行阶段,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双方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起每年7月1日起的14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判决规定借款本金的10%(如本金已部分偿还,当年应偿还数额依旧按判决规定中全额借款本金计算),偿还款项优先偿还本金,直至判决中规定的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为止。此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银行转账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卡内。在此期间,如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返还,或者有其它任何一项回款,被执行人承诺将用此笔款项优先偿还清甲方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定期向法院如实通报新疆返款或回款情况。如被执行人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本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如本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将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生效判决。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本院(2021)黑0402执55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明志 审判员 王继东 审判员 任 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