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旭景佳园(一)期4栋第01层商铺1-145号房。 法定代表人牟勇。 委托代理人阙光葆,系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钰。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博罗县(该楼盘预售证号为:博预许字第201XXX号)XX第1003、1403、1503、1603、1703、1803、1903、2003、2103、22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1705、1805、1905、2005、2105、2205、2305、2405、2505、2605、2705、2805号房和XX阁第2103、22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2105、2205、2305、2405、2505、2605、2705、2805号房(共44套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为5858平方米);2、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博罗县支行中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44×××64)300000元。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深圳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博罗县XX庭(该楼盘预售证号为:博预许字第2XX9号)XX阁第1003、1403、1503、1603、1703、1803、1903、2003、2103、22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1705、1805、1905、2005、2105、2205、2305、2405、2505、2605、2705、2805号房和XX阁第2103、2203、2303、2403、2503、2603、2703、2803、2105、2205、2305、2405、2505、2605、2705、2805号房(共44套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为5858平方米),查封价值以11716000元为限。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博罗县支行中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44×××64)300000元。 上述房产、银行存款在本院查封或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移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需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凌升光 审判员 钟翔能 审判员 罗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