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晋城市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身份号码:×××。
被告:樊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晋城市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何某,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茹某,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樊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樊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樊某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樊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1日租住金城兰园XXX。2019年12月29日,被告家严重漏水,致使原告无法居住,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被告虽与房屋出租人就房屋损失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对房屋内原告的床、按摩椅、酒等物品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樊某辩称:1、判令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李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5日,王斌承租被告位于金城兰园XXX房屋。租赁期间,由于王某未对承租房屋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致使房屋漏水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因此,王某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无过错,也并非实际侵权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事实发生后,原告与王某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原告从未向被告索赔,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也不知情。另外,王某已经对房屋进行修理修缮,承担了赔偿责任,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日租住晋城市金城兰园XXX房屋,被告樊某将其所有的XXX房屋租住给他人。2019年12月29日,被告樊某的租户在对XXX房屋进行装修时,漏水至XXX,造成XXX的房屋及房屋内家具受损。经租户与XXX房主协商,双方已就房屋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对房屋内的床、衣柜、酒等物品未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未对受损财产进行评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房屋租赁合同》、聊天记录、承诺书、照片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租住他人房屋期间,因楼上租户装修时漏水,导致原告的财产受损,其损害系楼上租户所致,损失应由租户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且原告不能提供具体的赔偿数额,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