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系王爱仙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育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系郑育帮父亲。

原审被告:陈赛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审被告:陈亚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

原审被告:邱启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审被告:施相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爱仙因与被上诉人郑育帮及原审被告陈赛君、陈亚君、邱启劲、施相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3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爱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爱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爱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应收4269元,由上诉人王爱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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