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斯达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崇山村口南风厂区。
法定代表人:李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天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9号。
法定代表人:贺鹰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彦,北京市炜衡律师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李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泉州斯达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天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1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斯达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泉州斯达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泉州斯达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