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香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黄香莲女婿。 被告:岳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莲与被告岳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香莲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香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香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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