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香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黄香莲女婿。 被告:岳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莲与被告岳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香莲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香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香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