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金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倩倩,湖南群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谢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谢金根与被告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金根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倩倩、被告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金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6076元(按月利率3%计算)、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603元(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谢飞的答辩要点:被告只认可3万元借款本金,还有5000元是利息。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法律事实:
被告谢飞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向原告谢金根及案外人谢文书共同借款100000元。至2020年2月26日,经原、被告及案外人谢文书三方清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35000元借款本金的借据,双方约定:2020年5月30日还款15000元-20000元,余款年底付清,若未付清,则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事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至今未还,原告即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为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谢飞在原告谢金根处借款,并出具借据,原告谢金根与被告谢飞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5000元借款本金的借据,被告应当依法清偿。对被告提出只有30000元借款本金,还有5000元系借款利息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因该借款发生于****年**月**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原、被告在借据上约定月利率3%,但该借款利息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该借款应以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2月2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546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为3593.33元,合计利息9053.33元。至2021年4月20日止,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9053.33元,本息合计44053.33元。
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谢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谢金根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9053.33元,合计4405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被告谢飞负担452.57元,由原告谢金根负担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