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燕,女,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郭吉元,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燕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郭吉元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街××社区××期××号楼××单元××室的房产。申请人张燕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燕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郭吉元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街××社区××期××号楼××单元××室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燕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