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金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申请执行人:邓维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该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金忠、邓维杰与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金忠、邓维杰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向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南芬区分局查询土地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陈金忠、邓维杰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