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孟江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吕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吕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吕东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69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保单保函各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刘吕东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695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70元,暂由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