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峰利,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姬建宝,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燕,女,****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利与被执行人姬建宝、孙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2029)新2828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14471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85529元。2021年9月30日,因申请执行人高峰利出具书面申请书撤回(2021)新2828执399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2029)新2828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高峰利对被执行人姬建宝、孙燕享有585529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姬建宝、孙燕在申请执行人高峰利撤回执行后仍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高峰利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