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原告:赵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原告:付必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说市, 被告:李奎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钟祥市乘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胡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A99D46。 法定代表人:卢国昌,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16692J。 代表人:文雷,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伟、赵丽、付必秀与被告李奎高、钟祥市乘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伟、赵丽、付必秀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伟、赵丽、付必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伟、赵丽、付必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8元,减半收取4644元,由原告赵伟、赵丽、付必秀共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年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涂寒 书记员曾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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