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奕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人:梁泽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人:梁泽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人:梁泽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上列申请人梁泽鸿、梁泽梅、梁泽怡共同委托代理人为申请人陈奕伶。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奕伶、梁泽鸿、梁泽梅、梁泽怡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奕伶、梁泽鸿、梁泽梅、梁泽怡称,陈奕伶与梁少豪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子女梁泽鸿、梁泽梅、梁泽怡。梁少豪于2000年12月25日外出后至今长达18年间下落不明。现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梁少豪死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梁少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证件编号442821196607027215,系申请人陈奕伶的丈夫,申请人梁泽鸿、梁泽梅、梁泽怡的父亲。梁少豪于2000年12月25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莲花派出所因梁少豪一直未办理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在2012年将梁少豪的户口予以冻结,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一村民委员会、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人民政府、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莲花派出所出具了关于梁少豪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陈奕伶、梁泽鸿、梁泽梅、梁泽怡申请宣告梁少豪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发出寻找梁少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梁少豪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梁少豪自2000年12月外出后下落不明,有梁少豪户藉所在的村委会、公安派出所、镇政府部门予以书面证明,梁少豪的利害关系人陈奕伶、梁泽鸿、梁泽梅、梁泽怡申请宣告梁少豪死亡,本院依法发出寻找梁少豪的公告期间现已届满,梁少豪仍然下落不明,梁少豪死亡的事实应予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梁少豪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杰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思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