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鹏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田晓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刘鹏英与被申请人田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鹏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晓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7、民生银行账号62×××45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刘鹏英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田晓阳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刘鹏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