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爱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王爱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林建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爱英与王爱梅、林建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建立名下位于柘城县梁庄乡李庄村学兵超市楼上5层北户的房产,经双方当事人议价后以20万元的进行司法拍卖。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周爱梅书面同意,用该房流拍价格20万元价格以物抵债自己的债务,申请人周爱英愿意将该房多余的房款汇入该案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林建立名下位于柘城县梁庄乡李庄村学兵超市5层北户的房产交付给申请人周爱英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事人转移给申请人周爱英所有。 二、解除(2020)豫1424执1147号执行裁定书对林建立名下位于柘城县梁庄乡李庄村学兵超市5层北户的房产的查封。 三、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周爱英可持本裁定书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