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段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安生与被告段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张安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被告在柏庄市场租赁原告的房子做生意。租房结束后,被告欠原告房屋租赁费15,000元没有给付。在2014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时,被告提出因其没有钱,要求并租赁费转为借款。双方达成口头借款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据上注明“以此条为准,以上手续做(作)费”。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庭审查明的基础事实与原告在起诉中所主张的民间借贷纠纷不符,经向原告释明,其坚持原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安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